相撲運動規則

相撲運動規則

場地規定:

相撲比賽場地稱為土俵(dohyo),在6.7公尺正方形的場地;築成每邊5.45公尺高60公分的正方形,其四邊以32個草袋(俵)圍成直徑 4.55公尺圓形。

土俵圓圈內有兩條相距70cm,粗約6cm,長80cm的白線—「仕切預備線」,此為比賽前之等待線。

穿著規定:

1、選手不准穿著腰帶 ( mawashi ) 以外的衣服。

2、沒有理由不可以在腰帶裡面使用內襯。

3、允許受傷者綁紮繃帶,但禁用金屬扣環,連戒指、手錶都不行。

 

相撲比賽勝負規則:

(1)在土俵內除腳掌外,身體的某一部分先觸地者,判定為輸。

(2)身體的任何部份先碰到場外的地面者,判定為輸。

(3)在土俵內不管將對方提多高都不算贏。

(4)提起對手身體時,若因後退而使自己的腳觸碰到場外地面者,則判定為   輸;但如提起對手向前走出土俵,對方同時被提出界就合法算贏。

(5)腳若置於稻草圈上還不算輸。踩上稻草圈或走在其上,即使後腳跟已出界,但只要不沾上場外地面的砂就不算輸。

(6)頭髮只要碰到稻草圈或地面就輸。但將對方摔倒的同時, 即使頭髮碰地仍算贏。

(7)單腳或雙腳騰空懸在場外後又回到場內時,只要腳沒碰到場外的地面就不算輸。

(8)比賽時,若腰帶被對方拉下或重要部位被看到,即被判定為輸。

(9)相撲比賽時如犯下列任何一條規定(稱為禁手)即被判輸。

a.用拳頭攻打對方。

b.故意抓對方頭髮。

c.突然打對方之眼睛、胸部等重要部位。

d.用兩手同時抓對方兩耳。

e.抓對方腰帶前或後之豎直部分。

f.抓喉嚨。

g.踢胸或腹。

h.抓住對方一隻或兩隻手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