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相撲協會選務委員會組織簡則

本簡則於108年4月27日經第五屆第四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本簡則經教育部108年10月16日臺教授體字第1080034830號函備查

一、本簡則依據「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及中華民國相撲協會(以下簡稱本會)組織章程第十九條訂定之。

二、本會為建立公平公正公開之選務原則,統籌辦理理事長、常務理事、理事、常務監事、監事及個人會員代表之選舉及罷免,特設置中華民國相撲協會選務委員會(以下稱本委員會)。

三、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選舉及罷免等投票事務之綜合規劃。
(二)選舉及罷免等投票事務之辦理及指揮監督 。
(三)個人會員代表選區劃分、代表名額之規劃辦理。
(四)選舉及罷免監察事務之處理。
(五)選舉及罷免相關選務事項規定制(訂)定、修正及廢止之擬議。
(六)審定所有候選人之類別及資格要件。
(七)審定被聲請罷免人之資格要件。
(八)其他有關選舉及罷免相關事宜。

四、本委員會組織如下:
(一)置委員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一人為副召集人,經理事會通過,報教育部備查後聘任之;其中召集人應由社會公正人士擔任。
(二)委員會成員須包括下列人員,並至少各1人:
1、社會公正人士
2、體育行政經驗人士
3、法律專業人士。
(三)委員不得由理事長、理事、監事、個人會員代表之候選人或被聲請罷免人之配偶、三親等內血親、姻親、職員或受雇人員擔任。
(四)委員有上開所定情形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當次選務作業;如不行迴避者,應由本委員會依職權命其迴避。
(五)本委員會任期與理事長同,委員解聘與改聘時,須經理事會通過,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五、本委員會召開會議時:
(一)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未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副召集人亦未克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二)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

六、本委員會之會議決議事項,由本會依程序陳報教育部體育署備查後施行。

七、附則:
(一)本委員會隸屬本會,不得對外行文。
(二)本委員會委員均屬無給職。

八、本組織簡則經本會理事會通過,並報請教育部備查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