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相撲協會選訓委員會組織簡則

本簡則於108年4月27日經第五屆第四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本簡則經教育部108年10月16日臺教授體字第1080034830號函備查

一、【名稱】中華民國相撲協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參加各綜合運動會及國際相撲賽會,辦理選手、教練遴選及培訓工作等專案,特設選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二、【法源】本簡則依據「體育團體輔導及考核辦法」第四條規定及中華民國相撲協會組織章程第28條訂定之。

三、【任務】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研訂國家代表隊選拔競賽規程。
(二)研訂國家代表隊教練選手遴選機制。
(三)審查國家代表隊教練及選手名單。
(四)處理國家代表隊教練及選手申訴事宜。
(五)審查國家代表隊培訓計畫(含經費需求等)。
(六)督導選拔、培訓及參賽事宜。
(七)其他有關教練及選手相關事宜。

四、【資格】本委員會成員須包括下列人員,並至少各1人:
1. 資深裁判
2. 曾任國家代表隊教練
3. 退役國家代表隊選手
4. 體育專業人士

五、【組織】本委員會置委員7人,其中1人為召集人,1人為副召集人,由理事長推薦,並經理事會通過,報教育部備查後聘任之。連聘得連任之。本委員會任期與理事長同,委員解聘與改聘時,須經理事會通過,並報教育部備查。

六、【會議】本委員會召開會議時:
(一)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因特殊需要,得不定期召開會議。
(二)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未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副召集人亦未克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1人代理之。
(三)本委員會開會審議案件,以出席委員多數決議行之,必要時,得以視訊方式行之。
(四)本委員會開會時,應邀請教育部體育署訓輔委員、本會教練委員會召集人及有關專家學者列席。
(五)本委員會開會時,秘書處有關人員提供相關資料,擔任會議紀錄及處理決議事項。

七、【附則】
(一)本委員會隸屬於中華民國相撲協會,不得對外行文。
(二)本委員會委員均屬無給職。

八、【施行】本委員會組織簡則經理事會議通過,並報教育部備查,修正時亦同。

賽前集訓管理辦法

一、賽前集訓訂定開訓典禮,由紀律委員會主持,協會派員出席;報到時,代表隊教練及選手無故未到者,視同放棄資格由後補人員遞補,但如有重大情事除外。請假需事前提出申請,經由協會同意方准其假。

二、代表隊教練、選手課務問題由其自行負責,協會只代轉公假函。

三、代表隊進駐協會指定地點後,依據協會管理辦法管理。

四、集訓期間,協會得隨時派員督導。

五、集訓期間,教練、選手需全程參與,住宿協會指定地點,除特殊原因外,不得外宿。

六、集訓期間原則上不得請假,但如有重大情事除外。請假需事前提出申請,教練、選手請假須經總教練同意後准假並照會協會;總教練請假須經選訓委員會召集人同意後准假。

七、違反上列辦法者,送紀律委員會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