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相撲協會裁判委員會組織簡則

本簡則於108年4月27日經第五屆第四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本簡則經教育部108年10月16日臺教授體字第1080034830號函備查

一、【名稱】中華民國相撲協會為建立健全裁判制度,培養裁判人才,增進我國相撲裁判素質,提升我國相撲技術水準,特設置「中華民國相撲協會裁判委員會」(以下簡稱為本委員會)。

二、【法源】本簡則依據「體育團體輔導及考核辦法」第四條規定及中華民國相撲協會組織章程第28條訂定之。

三、【任務】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制定裁判制度、考核及講習辦法。
(二)審查參加國際裁判講習會名單。
(三)辦理各級裁判之講習及進修。
(四)管理各級裁判。
(五)辦理其他有關裁判事項。

四、【組織】本委員會置委員7人,其中1人為召集人,1人為副召集人,由理事長推薦,並經理事會通過,報教育部備查後聘任之。連聘得連任之。本委員會任期與理事長同,委員解聘與改聘時,須經理事會通過,並報教育部備查。

五、【資格】本委員會成員須包括下列人員,並至少各1人:
1. 資深裁判
2. 體育專業人士

六、【會議】本委員會召開會議時:
(一)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因特殊需要,得不定期召開會議。
(二)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未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副召集人亦未克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1人代理之。
(三)本委員會開會審議案件,以出席委員多數決議行之,必要時,得以視訊方式行之。
(四)本委員會開會時,應邀請教育部體育署訓輔委員、本會教練委員會召集人及有關專家學者列席。
(五)本委員會開會時,秘書處有關人員提供相關資料,擔任會議紀錄及處理決議事項。
(六)本委員會之會議決議,經理事長同意後,由中華民國相撲協會依程序陳報教育部備查後始得執行。

七、【附則】
(一)本委員會隸屬於中華民國相撲協會,不得對外行文。
(二)本委員會委員均屬無給職。

八、【施行】本委員會組織簡則經理事會議通過,並報教育部備查,修正時亦同。

裁判考核辦法

一、裁判基本分數80分。

二、擔任比賽之裁判均需攜帶裁判證,未攜帶裁判證,扣3分

三、執行裁判工作遲到者扣3分。

四、擔任裁判未參加裁判會議者扣3分。

五、執法裁判需在過磅15分鐘前到達過磅室,違者扣5分。

六、裁判在執法時,手機一律關機,違者扣5分。

七、裁判(男、女)執法時(包含報告與紀錄)未依規定穿著(白襯衫、白色長褲、白色軟底休閒鞋)不得下場執法,並停聘1次。

八、裁判執法當中,不服審判委員之糾正者,扣2分。

九、擔任裁判者,自裁判會議至比賽結束,沒有任何缺失加5分。

十、獲聘擔任裁判無故不到者,停聘1次。

十一、未參加全國性賽事「會前裁判講習會」,更換裁判。

十二、全國性賽事之會前裁判講習會遲到或早退者,各扣5分

十三、分數扣至70分以下,停聘1年;65分以下停聘2年;60分以下不予聘任。

十四、各組審判委員召集人擔任評分,並於賽後召開檢討會議。

十五、裁判有重大違規時,送交裁判委員會處理。

十六、參加本會所舉辦國際相撲聯盟新規則講習會者,優先聘任。

十七、具A級裁判證且分數達85分以上者,需執行本會所舉辦之正式比賽裁判工作10場以上,得推薦為國際裁判。

十八、具國際裁判證且分數達90分以上者,得推薦擔任國際賽會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