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相撲協會紀律委員會組織簡則

本簡則於108年4月27日經第五屆第四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本簡則經教育部108年10月16日臺教授體字第1080034830號函備查

一、【名稱】本委員會定名為「中華民國相撲協會紀律委員會」(以下簡稱為本委員會)。

二、【法源】本簡則依據「體育團體輔導及考核辦法」第四條規定及中華民國相撲協會組織章程第28條訂定之。

三、【宗旨】本委員會以發揚相撲運動精神,端正相撲運動風氣,建立相撲運動紀律,提高相撲技術與道德水準為宗旨。

四、【任務】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訂定中華民國相撲協會選手及教練行為準則。
(二)審議年度各級裁判、教練及選手之獎懲事項。
(三)審議違反相撲運動規則之選手及教練。
(四)審議比賽之申訴事件及裁判權力範圍無法處理之爭議事件。
(五)針對違規事件進行調查及處理。
(六)提供相撲運動紀律之諮詢。
(七)其他有關裁判、教練及選手紀律相關事宜。

五、【組織】本委員會置委員7人,其中1人為召集人,1人為副召集人,由理事長推薦,並經理事會通過,報教育部備查後聘任之。連聘得連任之。本委員會任期與理事長同,委員解聘與改聘時,須經理事會通過,並報教育部備查。

六、【資格】本委員會成員須包括下列人員,並至少各1人:
1. 資深裁判
2. 曾任國家代表隊教練
3. 退役國家代表隊選手
4. 體育專業人士
5. 法律專業人士

七、【會議】
(一) 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因特殊需要,得不定期召開會議。
(二) 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未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副召集人亦未克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1人代理之。
(三)本委員會開會審議案件,以出席委員多數決議行之,必要時,得以視訊方式行之。
(四)本委員會開會時,應邀請教育部體育署訓輔委員、本會教練委員會召集人及有關專家學者列席。
(五)本委員會開會時,秘書處有關人員提供相關資料,擔任會議紀錄及處理決議事項。
(六)本委員會之會議決議,經理事長同意後,由中華民國相撲協會依程序陳報教育部備查後始得執行。
八、【附則】
(一)本委員會隸屬於中華民國相撲協會,不得對外行文。
(二) 本委員會委員均屬無給職。
九、【施行】本委員會組織簡則經理事會議通過,並報教育部備查,修正時亦同。

教練選手懲罰作業要點

一、身為代表隊之教練、選手,因個人行為舉止,影響國家或協會聲譽者,視行為輕重處1至4年禁賽。

二、身為代表隊之教練,不合情理擅用權責,或未盡教練職責,以致影響比賽成績者,處4年禁止擔任帶隊教練。

三、身為代表隊之選手,不服從教練指導者,第一次禁賽2年;第二次禁賽4年;第三次終身禁賽。

四、選手於比賽期間因藥物(生化)檢驗查出陽性反應者:
(一)國內賽會:依據國際相撲聯盟所訂違規使用運動禁藥處理及處罰作業要點、國際相撲聯盟規定處理。
(二)國外賽會:依據國際相撲聯盟禁藥規範處理。

五、 選手於非比賽期間因藥物(生化)檢驗查出陽性反應者:
(一)國內飛行檢驗:依據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所訂違規使用運動禁藥處理及處罰作業要點、國際相撲總會規定處理。
(二)國外飛行檢驗:依據國際相撲聯盟禁藥規範處理。

六、 凡身為代表隊教練、選手,經查有攜帶違禁品進(出)國;經查屬實者,送紀律委員會懲處。

七、選手經甄選為國家代表隊隊員,無正當理由,務必參加集訓,若無故未參加集訓,則自動退訓;並禁賽二年;已提出說明或出具切結書,並交協會同意者,不在此限。

八、經甄選為國家代表隊選手,無故放棄出國比賽,未能提出充分理由,影響國家團體成績者,教練及選手連帶處分禁賽3年。如係選手個人因素,教練可提出申訴。

九、教練、選手參加國內外比賽,如對裁判、審判委員有不敬之處,提交紀律委員會處理,視情節輕重,處以2至4年禁賽處分。

十、選手惡性或無故拒絕授獎者,取消參加該次比賽資格與成績。

十一、本會配合上級指導單位,不定期前往各訓練站辦理禁藥(生化)檢驗,教練及選手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受檢,否則視同該選手為陽性反應者,不得代表國家身分參加任何國內外比賽。

十二、選手被檢驗出陽性反應者,協會被處以罰金時,該罰金由選手負擔,未繳罰金之選手則取消終身資格。

十三、若協會辦理運動禁藥講座一年內,教練、選手均未參加處以禁賽一年。此方案以年為單位,若一年內無參加講座紀錄,隔年即懲處禁賽一年。

十四、基層行蹤表、個人行蹤表(國內、外)若未依規定辦理報備,逕送紀律委員會懲處。

十五、本條例經紀律委員會研議通過,即日起生效。由理事會議追認,其修定亦同。

註:以上之禁賽處分採全面禁賽,國內外任何比賽皆不得參加,並取消禁賽期之教練、選手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