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相撲協會教練委員會組織簡則

本簡則於108年4月27日經第五屆第四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本簡則經教育部108年10月16日臺教授體字第1080034830號函備查

一、【名稱】本委員會定名為「中華民國相撲協會教練委員會」(以下簡稱為本委員會)。

二、【法源】本簡則依據「體育團體輔導及考核辦法」第四條規定及中華民國相撲協會組織章程第28條訂定之。

三、【任務】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研訂績優教練獎勵辦法。
(二)制定教練制度、考核及講習辦法。
(三)辦理各級教練之講習及進修。
(四)審查參加國際教練講習會名單。
(五)管理各級教練。
(六)辦理其他有關教練事項。

四、【組織】本委員會置委員9人,其中1人為召集人,1人為副召集人,由理事長推薦,並經理事會通過,報教育部備查後聘任之。連聘得連任之。本委員會任期與理事長同,委員解聘與改聘時,須經理事會通過,並報教育部備查。

五、【資格】本委員會成員須包括下列人員,並至少各1人:
1. 曾任國家代表隊教練
2. 體育專業人士

六、【會議】
(一)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因特殊需要,得不定期召開會議。
(二)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未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副召集人亦未克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1人代理之。
(三)本委員會開會審議案件,以出席委員多數決議行之,必要時,得以視訊方式行之。
(四)本委員會開會時,應邀請教育部體育署訓輔委員、本會教練委員會召集人及有關專家學者列席。
(五)本委員會開會時,秘書處有關人員提供相關資料,擔任會議紀錄及處理決議事項。
(六)本委員會之會議決議,經理事長同意後,由中華民國相撲協會依程序陳報教育部備查後始得執行。

七、【附則】
(一)本委員會隸屬於中華民國相撲協會,不得對外行文。
(二)本委員會委員均屬無給職。

八、【施行】本委員會組織簡則經理事會議通過,並報教育部備查,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