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屆國際女子相撲錦標賽(堺大會)選手遴選辦法

民國113年01月06日113年第一次選訓委員會議通過

壹、 主旨:為選出我國參加大阪堺市舉行2024年第12屆國際女子相撲錦標賽代表隊選手,特擬定此辦法。

貳、 主辦單位:中華民國相撲協會
   指導單位:教育部體育署

參、 遴選時間:113年1月28日(星期日)10:00

肆、 遴選地點:台北市立大學天母校區鴻坦樓三樓角力場
       (台北市士林區忠誠路二段101號)

伍、 報名資格:

 一、 國籍: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
 二、 性別:依據日本女子相撲聯盟規範,本次比賽只限定女性選手參與
 三、 選手體重分級

  1. 超輕量級Super Lightweight(50公斤以下)
  2. 輕量級Lightweight(50公斤以上,65公斤以下)
  3. 中量級Middleweight(65公斤以上,80公斤以下)
  4. 重量級Heavyweight(80公斤以上)
  5. 無限量級Open(不限體重)

 四、 依據113年度相撲培訓國手選拔辦法規定,此比賽成人女子各級前三名者才能參選此次國手選拔,另開放超輕量級Super Lightweight(50公斤以下)之選手報名。
 五、各量級選出一名選手,由五位中挑選三位,組隊參加團體賽

陸、 報名手續:

 一、 報名日期:自即日起至2024年1月26日(星期五)17:00止。
 二、 報名方式:採用通訊報名、電子郵件報名

  1. 通訊報名:10694台北市大安區光復南路308巷42-1號B1
    ※需完整填寫報名表格以掛號郵寄,郵戳最晚為1月26日
  2. 電子郵件報名:taiwansumo3031@gmail.com
    ※請於期限內完成報名,逾期恕不受理。

    如有問題,請電中華民國相撲協會:02-2776-6253或王勝弘0989120867

 三、 報名費用:無。

柒、 比賽規則:採用國際相撲協會審定公布之最新國際相撲比賽規則。

捌、 選拔辦法:各量級選手不足五名時採循環賽,由戰績最佳者入選;五名以上時採單敗淘汰制(每場採三戰兩勝),由最後獲勝者入選。

玖、 參賽選手注意事項:

 一、 請攜帶足以證明身份之文件:國民身分證或學生證(需有照片)。
 二、 凡未報到、過磅之選手或對手上場後計時30秒內未上場比賽者以棄權論。
 三、 依規定限期內辦妥報名手續後,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更改之要求。
 四、 凡以不正常手段或違背運動精神之參加比賽,經大會查證屬實或其他選手抗議成立,則取消「個人」比賽資格與成績,各該選手之教練、管理及個人均須負連帶責任,並提交本會紀律委員會議處。
 五、 參賽選手須維持選拔賽會場內之環保及秩序。

壹拾、 申請抗議:

 一、 凡爭論事項,依本會「競賽申訴程序要點」辦理;另本規程未明文規定之事項,即以審判委員及裁判合議之判決或「審判委員會議」之決議為準。
 二、 有關選手資格問題之抗議,應於各組比賽前提出,該組比賽開始後概不受理。其他事端,應由領隊或教練於該場賽後雙方選手未離場前即時提出抗議書,交由大會審判委員會裁決。※審判委員會之裁決即為最後裁決。
 三、 凡經提出抗議者,須同時繳納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整,如所抗議事件經議決無效,則沒收該保證金充為獎品費用。
 四、 凡參加比賽之各單位(含領隊、教練、管理及個人)均應遵守本賽會之競賽規程及規則,如違反相關規定,經裁判或審判委員制止勸告後,屢勸不聽、情節重大者,由裁判長報請本會紀律委員會懲處。
 五、 本賽會已依據教育部體育署輔導全國性體育團體經費補助辦法第6條規定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保險範圍及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1. 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三百萬元。
  2. 每一事故身體傷亡: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
  3. 每一事故財物損失:新臺幣二百萬元。
  4. 保險期間內總保險金額:新臺幣三千四百萬元。

壹拾壹、 本會性騷擾事件申訴專線電話(02-27766253),電子信箱:taiwansumo3031@gmail.com。

壹拾貳、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期間作業,工作人員或參加者在集會活動期間均需以實名進入活動區域,全體人員於活動前須完成量測體溫及手部酒精消毒,如有發燒者則無法參與活動。活動期間發現疑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個案,如出現有發燒、呼吸道症狀時,須撥打免付費防疫專線1922或(0800-001922)專線,並依指示配戴口罩儘速就醫,就醫時主動告知醫師旅旅遊史、職業別、接觸史及是否群聚(TOCC),以及時診斷通報。詳細請參照本會網站公告防疫訊息。

壹拾參、 本規程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公布之。

壹拾肆、 本規程經報請教育部體育署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壹拾伍、 附則
 一、 獲選選手須接受教練指導並依訓練計畫施訓,日常生活事項接受教練輔導管理,倘於集訓期間有違反規定之事實,經紀律委員會查核屬實者,經選訓委員會討論後,得取消參賽資格,由同量級次位選手遞補。
 二、 除經專案核定辦理者外,未達階段標準或目標之選手,經選訓委員會討論後,得予以取消參賽資格,由同量級次位選手遞補。
 三、 入選之選手無故未能參加集訓或違反集訓相關規定者,送本會紀律委員會審議後,經選訓委員會討論後,得取消參賽資格,由同量級次位選手遞補。
 四、 選手之除名須經本會選訓委員會討論後為之,並報教育部體育署備查。

壹拾陸、 本遴選辦法經本會選訓委員會討論通過,函送教育部體育署備查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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