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相撲協會辦理裁判資格檢定及管理實施計畫

本計畫經教育部109年3月4日台教授體字第1090006190號函備查
本計畫經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109年12月30日體總業字第1090002006號函備查

一、依據:「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裁判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十條辦理及「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以下簡稱體總)輔導特定體育團體建立裁判制度章則(以下簡稱本章則)」第二點辦理。

二、目的:中華民國相撲協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建立健全裁判制度,提高我國相撲裁判素質,培養相撲裁判人才,提升我國相撲技術水準,特訂定本實施計畫。

三、本會各級相撲裁判級別及參加資格,如附件一。

四、實施方式:

  1. 辦理單位
    各級裁判講習之學科及術科課程授課及測驗均由本會辦理,惟C級及B級裁判講習會得委託本會直轄市(縣市)相撲協(委員)會(以下簡稱受託團體)辦理;並得由受託團體向本會申請辦理,但裁判資格的檢定、裁判證的發放與補發、換證及展延仍由本會統籌辦理。
  2. 辦理場次
    • C級裁判講習會每年至少2場。
    • B級裁判講習會每年至少1場。
    • A級裁判講習會每年至少1場。
  3. 參加各級裁判講習檢定及申請補發、換證及展延應繳納費用如下:
    • C級裁判講習:檢定費新臺幣一仟元整,證書費新臺幣三百元整。
    • B級裁判講習:檢定費新臺幣一仟元整,證書費新臺幣三百元整。
    • A級裁判講習:檢定費新臺幣一仟元整,證書費新臺幣三百元整。
    • 補發、換證及展延:新臺幣三百元整。
  4. 講習課程
  5. 各級運動裁判講習會課程,應包括學科(含共同科目及專業科目)及術科(含技術操作),其授課學科術科課程科目及配當時數,測驗及格標準,如附件二。
  6. 講習時數
    申請參加裁判檢定者經審查通過者,應參加本會或受託團體辦理之講習會,並於完成講習會課程始得參加學科筆試及術科操作測驗,其應完成之時數如下:
    • C級裁判:至少24小時。
    • B級裁判:至少32小時。
    • A級裁判:至少40小時。
  7. 證照核發
    前項人員修滿各該規定時數課程而其學科術科測驗均屬及格,且無本辦法規定不能取得裁判資格者,由本會核發各該裁判證照。

五、申請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裁判資格之檢定:

  1. 犯傷害罪章。但其屬過失犯,不包括之。
  2. 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妨害風化罪章及妨害自由罪章。
  3. 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
  4. 犯殺人罪。
  5. 違反運動禁藥管制辦法相關規定。

六、申請參加裁判檢定者,應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三,並檢附下列文件:

  1. 國民身分證、護照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
  2. 符合本計畫附件一參加資格之證明文件。
  3. 最近一個月內核發之無違反本計畫第五點規定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具外國籍者,應檢附原護照國開具之行為良好證明文件。

七、成績複查

  1. 對於學科及術科測驗結果有異議者,得於收到測驗結果次日起七日內,以書面向本會提出複查申請。
  2. 本會將於複查申請受理十五日內,將複查結果送達申請人。

八、裁判證效期及展延

  1. 裁判證有效期間為四年;經參加專業進修課程累計達四十八小時,並每年至少六小時者,於效期屆滿三個月前至六個月內之期間,得向本會申請裁判證效期之展延,每次展延期間為四年。
  2. 前款專業課程時數包括以下各類:
    • 本會辦理學科、術科課程之相關講習時數。
    • 亞洲相撲總會辦理之相關講習時數。
    • 國際相撲總會辦理之相關講習時數。
    • 教育部體育署及中華民國體育總會辦理之相關講習時數。
    • 本會認可之中華民國柔道總會、中華民國角力協會、中華民國合氣道協會、中華民國克拉術協會、台灣柔術總會、中華巴西柔術協會等體育團體或國際體育組織辦理之相關講習時數。

九、裁判證補(換)發

  1. 持有證照者,因故遺失、更名或毀損時,應填具申請表格,向本會申請補(換)發。
  2. 其證書逾期未換發者,應依第三點至第七點規定,再行參加各級裁判講習,經測驗及格者,始得辦理證照換發。

十、國外裁判證換證

  1. 經由本會推薦,參加國際總會所辦講習,取得國際總會所核發國際裁判證書者,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資料,向本會申請審查;經審查通過者,予以換發本會A級裁判證書。
  2. 參加外國所辦裁判講習,取得外國裁判證書者,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資料,向本會申請審查;經審查通過者,予以換發本會同級證書。
  3. 其持國際裁判證書或外國裁判證書換發本會裁判證者,經原發證單位判處停權或註銷者,本會得註銷該裁判證。

十一、其他事項

  1. 參加各級裁判講習會研習時數未達本計畫第四點第五項或缺課四小時(含)以上者不得參加學術科測驗。
  2. 各級裁判講習證明書,由本會名義核發。
  3. 各級裁判講習之學科及術科相關資料及名冊,除由本會妥善保存外,並將函送體總備查後由體總製做裁判證書。
  4. 本會將配合體總訪視相關作業。
  5. 經本會判處禁賽者,三年內不得參加升級裁判講習會,期滿後得再參加各級別裁判講習會,經測驗及格後始得辦理證照換發。
  6. 裁判應遵守下列工作倫理規範:
    • 謹守專業倫理,發揮運動競賽及運動教育之價值。
    • 秉持專業、公正、公平及熱誠,使運動競賽之賽程或比賽順利進行。
    • 熟悉裁判技術內容及比賽規則,定期參加相關進修活動。
    • 對運動員不得有性騷擾之行為。
  7. 裁判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本會註銷其裁判證後函報體總備查,三年內不受理其申請檢定:
    • 申請檢定文件、資料不實。
    • 取得裁判證後,有違反本辦法第五點規定情形之一。
    • 違反前項規定,且情節重大。
    • 轉讓、出借或出租裁判證予他人使用。
  8. 本會應於各級裁判講習會舉辦前一個月,將辦理計畫陳報體總備查,講習會結束後四十五日內,應檢具講習會辦理成果、學員名冊、測驗成績、教材講義及有關資料等陳報體總備查。

十二、本計畫經裁判委員會通過後並經理事會追認,陳報教育部備查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附件

附件一

附件二

附件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