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第11屆國際女子相撲錦標賽選手遴選辦法

2023/2/2 公告:2023年第11屆國際女子相撲錦標賽選手遴選辦法_20230202編修

一、主旨:為選出我國參加大阪堺市舉行2023年第11屆國際女子相撲錦標賽代表隊選手,特擬定此辦法。

二、主辦單位:中華民國相撲協會

三、指導單位:教育部體育署

四、遴選時間:2023年2月5日(星期日)10:00-11:30

五、遴選地點:台北市立大學天母校區(台北市士林區忠誠路二段101號)

六、報名資格:

  1. 國籍: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
  2. 性別: 女性。
  3. 選手體重分級
    1. 超輕量級Super Lightweight (50公斤以下)
    2. 輕量級Lightweight (50公斤以上,65公斤以下)
    3. 中量級Middleweight (65公斤以上,73公斤以下)
    4. 輕重量級Heavyweight (73公斤以上,80公斤以下)
    5. 重量級Heavyweight (80公斤以上)
    6. 無限量級Open (不限體重)
  4. 各量級選出一名選手,由五位中挑選三位,組隊參加團體賽

七、報名手續:

  1. 報名日期:自即日起至2023年2月3日(星期五)17:00止。
  2. 報名方式:採用通訊報名、電子郵件報名
    1. 通訊報名: 台北市大安區光復南路308巷42-1號B1
      ※需完整填寫報名表格以掛號郵寄,郵戳最晚為2月3日
    2. 電子郵件報名:taiwansumo3031@gmail.com
      ※請於期限內完成報名,逾期恕不受理。
      如有問題,請電中華民國相撲協會:02-2776-6253或王勝弘0989120867
  3. 報名費用:無。

八、比賽規則:採用國際相撲協會審定公布之最新國際相撲比賽規則。

九、選拔辦法:各量級選手不足五名時採循環賽,由戰績最佳者入選;五名以上時採單敗淘汰制(每場採三戰兩勝),由最後獲勝者入選。

十、參賽選手注意事項:

  1. 請攜帶足以證明身份之文件:國民身分證或學生證(需有照片)。
  2. 凡未報到、過磅之選手或對手上場後計時30秒內未上場比賽者以棄權論。
  3. 依規定限期內辦妥報名手續後,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更改之要求。
  4. 凡以不正常手段或違背運動精神之參加比賽,經大會查證屬實或其他選手抗議成立,則取消「個人」比賽資格與成績,各該選手之教練、管理及個人均須負連帶責任,並提交本會紀律委員會議處。
  5. 參賽選手須維持選拔賽會場內之環保及秩序。

十一、申請抗議:

  1. 凡爭論事項,依本會「競賽申訴程序要點」辦理;另本規程未明文規定之事項,即以審判委員及裁判合議之判決或「審判委員會議」之決議為準。
  2. 有關選手資格問題之抗議,應於各組比賽前提出,該組比賽開始後概不受理。其他事端,應由領隊或教練於該場賽後雙方選手未離場前即時提出抗議書,交由大會審判委員會裁決。※審判委員會之裁決即為最後裁決。
  3. 凡經提出抗議者,須同時繳納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整,如所抗議事件經議決無效,則沒收該保證金充為獎品費用。
  4. 凡參加比賽之各單位(含領隊、教練、管理及個人)均應遵守本賽會之競賽規程及規則,如違反相關規定,經裁判或審判委員制止勸告後,屢勸不聽、情節重大者,由裁判長報請本會紀律委員會懲處。
  5. 本賽會已依據教育部體育署輔導全國性體育團體經費補助辦法第6條規定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保險範圍及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1. 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三百萬元。
    2. 每一事故身體傷亡: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
    3. 每一事故財物損失:新臺幣二百萬元。
    4. 保險期間內總保險金額:新臺幣三千四百萬元。

十二、本會性騷擾事件申訴專線電話(02-27766253),電子信箱:taiwansumo3031@gmail.com。

十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期間作業,工作人員或參加者在集會活動期間均需以實名進入活動區域,全體人員於活動前須完成量測體溫及手部酒精消毒,如有發燒者則無法參與活動。活動期間發現疑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個案,如出現有發燒、呼吸道症狀時,須撥打免付費防疫專線1922或(0800-001922)專線,並依指示配戴口罩儘速就醫,就醫時主動告知醫師旅遊史、職業別、接觸史及是否群聚(TOCC),以及時診斷通報。詳細請參照本會網站公告防疫訊息。

十四、本規程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公布之。

十五、本規程經報請教育部體育署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十六、附則

  1. 獲選選手須接受教練指導並依訓練計畫施訓,日常生活事項接受教練輔導管理,倘於集訓期間有違反規定之事實,經紀律委員會查核屬實者,經選訓委員會討論後,得取消參賽資格,由同量級次位選手遞補。
  2. 除經專案核定辦理者外,未達階段標準或目標之選手,經選訓委員會討論後,得予以取消參賽資格,由同量級次位選手遞補。
  3. 入選之選手無故未能參加集訓或違反集訓相關規定者,送本會紀律委員會審議後,經選訓委員會討論後,得取消參賽資格,由同量級次位選手遞補。
  4. 選手之除名須經本會選訓委員會討論後為之,並報教育部體育署備查。

十七、本遴選辦法經本會選訓委員會討論通過,函送教育部體育署備查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